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3) 时间:2010-01-26 17:44 来源:京审 作者:京审 点击:次 第四十二条 代售户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或者取消代售资格。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不按规定贴花,逃避纳税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经税务机关查实处理后,可按规定奖励检举揭发人,并为其保密。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与条例同时施行。 (责任编辑:京审会计师事务所) 共3页: 上一页123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