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所得税如何作会计处理(2)
时间:2012-02-02 09:5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案例一 张三和李四各投资50%于2010年1月设立一家合伙企业XX酒楼,合伙协议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2010年,酒楼利润总额为100万元,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为150万元。张三、李四2010年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55750元(750000×35%-6750),2010年度张三、李四各季度各预缴个人所得税42062.50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87500元。2011年向张三、李四分配利润40万元。会计分录如下: 计提各季度应预缴个人所得税: 借:其他应收款——张三 42062.50 其他应收款——李四 42062.5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84125 缴纳各季度预缴个人所得税(全年共预缴3365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84125 贷:银行存款 84125 年终汇算清缴,补缴个人所得税175000元: 借:其他应收款——张三 87500 其他应收款——李四 87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75000 缴纳补缴税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75000 贷:银行存款 175000 2011年度向张三、李四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800000 贷:应付利润——张三 400000 应付利润——李四 400000 向张三、李四支付利润: 借:应付利润 800000 贷:其他应收款——张三 255750 其他应收款——李四 255750 银行存款 288500 案例二 张三和天天有限责任公司各出资50%设立一家合伙企业YY酒楼,合伙协议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2010年,酒楼利润总额为100万元,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为150万元。张三2010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55750元(750000×35%-6750),2010年度张三各个季度各预缴个人所得税42062.50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87500元。2011年向张三、天天有限责任公司分配利润40万元。会计分录如下: (责任编辑:京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