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3) 时间:2010-01-26 17:08 来源:京审 作者:京审 点击:次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京审会计师事务所) 共3页: 上一页123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