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
时间:2010-01-26 16:59 来源:京审 作者:京审 点击: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十五条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十六条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 率 一、烟 1.卷烟 (1)甲类卷烟 45%加0.003元/支 (2)乙类卷烟 30%加0.003元/支 2.雪茄烟 25% 3.烟丝 30% 二、酒及酒精 1.白酒 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2.黄酒 240元/吨 10% 3.啤酒 250元/吨 5% (1)甲类啤酒 220元/吨 (2)乙类啤酒 4.其他酒 5.酒精 三、化妆品 30%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5%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10% 五、鞭炮、焰火 15% 六、成品油 1.汽油 (1)含铅汽油 0.28元/升 (2)无铅汽油 0.20元/升 2.柴油 0.10元/升 3.航空煤油 0.10元/升 4.石脑油 0.20元/升 5.溶剂油 0.20元/升 6.润滑油 0.20元/升 7.燃料油 0.10元/升 七、汽车轮胎 3% 八、摩托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 3%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10% 九、小汽车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 1%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5%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9%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12%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25%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40% 2.中轻型商用客车 5%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十一、高档手表 20% 十二、游艇 10%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十四、实木地板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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