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2) 时间:2010-01-26 16:55 来源:京审 作者:京审 点击:次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1985年5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北京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京审会计师事务所) 共2页: 上一页12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