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2) 时间:2010-01-26 16:48 来源:京审 作者:京审 点击:次 第十四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地区的土地增值费征收办法,与本条例相抵触的,同时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京审会计师事务所) 共2页: 上一页12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