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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2)


  第十四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地区的土地增值费征收办法,与本条例相抵触的,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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