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程序与清算方法(4)
时间:2011-11-23 10:14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2)审核各项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3)如果有多个开发项目,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分项目核算,是否将应记入其他项目的费用记入了本清算项目。 (4)审核各项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含有其他企业的费用。 (5)审核各项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含有以明显不合理的金额开具的各类凭证。 (6)审核是否将期间费用记入开发间接费用。 (7)审核有无预提的开发间接费用。 (8)审核为管理和组织全公司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是否在本项目中予以剔除。 (9)在计算加计扣除项目基数时,审核是否剔除了已计入开发成本的借款费用。 (三)开发费用的计算 1. 利息支出的审核: (1)审核各项借款合同判断其相应条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审核各项借款费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 (3)如果有多个开发项目,借款费用是否分项目核算,是否将应记入其他项目的借款费用记入了本清算项目。 (4)利息是否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对于逾期贷款的利息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2. 核算方法的确定: (1)利息支出不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或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审核其利息支出是否按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2)开发项目的利息支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以据实扣除。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审核 1. 应当确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及附加扣除的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有关规定。 2. 计算的扣除金额是否正确,与完税凭证核对一致。 3. 不得重复计算印花税。 4. 编制分税种的《缴纳税款统计表》。 (五)计算扣除项目时不得加计扣除的规定 1. 对取得土地(不论是生地还是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开发即转让的,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不得加计扣除。2. 对于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仅进行土地开发(如“三通一平”等),不建造房屋即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是否按税收规定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是否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和开发土地的成本之和计算加计扣除。 3. 对于取得了房地产产权后,未进行任何实质性的改良或开发即再行转让的,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不得加计扣除。 4. 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审核其代收费用是否计入房价并向购买方一并收取,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不得加计扣除。 (责任编辑:京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