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后企业所得税的账务调整
时间:2011-10-14 14:13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根据稽查中所发现的各种问题,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账务调整,大体有以下五种类型: (一)查获额属于纳税调整项目,仅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在账户上不作调整。 一般情况下,我们对纳税调整项目的检查是在年度财务决算、次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进行的。 例:今年5月,某税务机关对某厂1999年度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经审核,发现企业“管理费用”列支有问题,其中业务招待费超过税前扣除标准列支5万元和列支税收滞纳金5万元。 处理意见:该案例从财务制度看,这些支出项目,仍属企业费用支出范围,应当体现在当期损益中,而根据所得税有关法规,超支的业务招待费和税收滞纳金均属纳税调整项目,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330万元[(5+5)×33%=3.3万元]. 账务调整:业务招待费超支和税收滞纳金的纳税调整是属于永久性差异的调整,一般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调整的差异额与会计利润合并后计算所得税,在账务上不作调整。仅需在缴纳时作以下账务处理: 1、补缴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 33000 贷:应交所得税 33000 2、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0 贷:银行存款 33000 (二)查获额税同直接影响利润的因素而全部作为查增计税所得额。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查获额属于本年度成本结转项目且金额较小,作直接影响利润处理,查增应纳税所得额。 例:今年5月,某税务机关对某大型工业企业进行纳税检查,发现该企业今年2月份材料一次性多结转成本2万元。 处理意见:该案例中查获额系多结转材料成本造成,但由于金额较小,按照账务调整原则,不考虑多结转的2万元材料成本是否保留在“产成品”还是“生产成本”账户。也不考虑当期存、销比例,而视同产品全部销售,查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所得税0.66万元(2×33%=0.66万元)。同时企业需要作以下账户调整: 1、用红字冲正原记会计分录中多结转的材料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 20000 贷:原材料 20000 2、补缴所得税 借:所得税 6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600 3、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600 贷:银行存款 6600 第二、查获额仍属成本结转项目,但发生期为上一年且金额较大,也视同直接影响利润,查增应纳税所得额。 (责任编辑:京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