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票的管理审核(2)
时间:2011-07-27 17:5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1、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自制收据作为土地拆迁补偿费用的凭证。 2、自制收据不能作为合法的入账凭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有着比较严格的使用范围,如北京市就有“对不动产产权单位因不动产拆迁所获得的补偿金收入,不得使用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应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及时到所属税收机关办理相应手续,领购和开具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的规定。 3、发票的种类与所开具的内容不符。如用商业企业发票开具“工程费”或“咨询费”,用服务业发票开具“工程费”等。还有的开票单位,单位性质与所开发票不符。如建筑公司开的商业企业发票等。混合行为的纳税人,发票的项目内容与真实不一致。施工方为生产、销售设施、设备的增值税纳税人时,发票开具只写“工程费”或“施工费”,这些纳税人一般属于混合销售并以销售行为为主。因此,这类发票的项目内容一般应为设施、设备的名称而不是营业劳务的种类。 4、超限额开具发票。如有的10万元版发票开为数百万,百万元版发票开为数千万元等。 5、发票内容不真实。大量开具“办公用品”“会议费”内容的发票充斥在成本、费用支出项目中,这些发票开具方有的是商场、超市、高档的礼品商店,有的是高级酒店、洗浴中心、高尔夫球场等高级娱乐场所等。 二、发票的审核方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审核是一项非常繁杂的事情。要想按照税法的规定确认其发票的合法性,具体如下: 1、应熟练掌握相关的发票管理法规,包括发票内容、格式、种类、填写规范、防伪措施等具体的规定; 2、认真细致地对企业凭证进行检查,尤其对那些单笔发生额较大的支出项目,更应做到逐笔审查,重点科目和重点项目发票的抽查率应该是100%; 3、以一种职业的敏感度对发票进行细心观察,不放过一切可能存在的问题;四是可以通过向税务机关发函、电话询问或网上查询等方式验证发票的合法性。 (责任编辑:京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