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7)
时间:2011-06-15 10:5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第六章 评估说明 第三十六条 评估说明包括评估说明使用范围声明、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共同编写的《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写的《资产评估说明》。 第三十七条 评估说明应当做到内容完整、表述清晰,并充分考虑不同经济行为和不同评估方法的特点。 第三十八条 《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应当由委托方单位负责人和被评估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相应单位公章并签署日期。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需要,建议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在编写《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时,补充说明以下内容: (一)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概况; (二)关于经济行为的说明; (三)关于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的说明; (四)关于评估基准日的说明; (五)可能影响评估工作的重大事项说明; (六)资产负债清查情况、未来经营和收益状况预测说明; (七)资料清单。 第三十九条 《资产评估说明》是对评估对象进行核实、评定估算过程的详细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说明; (二)资产核实总体情况说明; (三)评估技术说明; (四)评估结论及分析。 第七章 出具与装订 第四十条 评估报告应当使用中文撰写。需要同时出具外文评估报告的,以中文评估报告为准。 评估结论一般以人民币为计量币种,使用其他币种表示的,应当注明该币种与人民币在评估基准日的汇率。 第四十一条 评估报告封面应当载明评估报告标题及文号、评估机构全称和评估报告日。 第四十二条 评估报告标题及文号一般在封面上方居中位置,评估机构名称及评估报告日应当在封面下方居中位置。评估报告应当用A4规格纸张印刷。 第四十三条 评估报告一般分册装订,各册应当具有独立的目录。 声明、摘要、正文和附件合订成册,其目录中应当含有其他册的目录,但其他册目录中的页码不予标注。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一般分别独立成册。必要时附件可以独立成册。 评估明细表应当按会计科目顺序装订。 第四十四条 评估报告封底或者其他适当位置应当标注评估机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指南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京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