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售货方相关的运费的纳税筹划案例分析(2)
时间:2010-01-26 09:26 来源:未知 作者:小殷 点击:次
3(万元)。 显而易见,方案—税负最重。 下面我们比较方案二与方案三之间的优劣。如前所述.两者区别是方案二购货方只能拿到运费发票抵捆运费的7%。对于方案三,购货方可以得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运费的17%。当购货方对发票没有要求时,方案二只需多负担税负=运费金额÷(1+17%)X17%一运费金额x7%,即当选择方案二。但是大多数情况下,购货方都要求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运费的17%,这种情况下,只能选择方案三。 (2)若采用方案四,即由其他运输公司进行运输,其他运输公司将金额为1100.万元的运输发票宜接开给销货方,再由销货方将金额为1 000万元专用发票统一开给购货方。 运费应纳税额=运费金额÷(1+17%)X17%一运费金额x7%=1000+(1+17%)X17%一1100x7%=68.3(万元), 同时,多支付运费额=1100一1000=100(万元), 合计支出额=68.3+100=168.3(万元)>136万元(方案一)>130万元(方案三)>30万元(方案二)。 显而易见,此时,方案四税负最重。 所以仍当选择方案二(购货方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要求时),或选择方案三(购货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与售货方相关的运费的纳税筹划点评 第一,企业将自备车队单独出来成立子公司,必然会耗费一定的成本和后续支出。 第二,营业税具有抵减企业所得税的作用,而增值税却没有,将两者直接相减作为结 果进行比较,在一定程度上会产生偏差。 第三,购销行为必须同时考虑双方各自的利益,对方能否接受本企业的运输方式,需要双方协商来确定。 (责任编辑:京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