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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01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2)


  (十二)说明报告仅限于特定主体使用;
  (十三)在适用的情况下,说明报告仅与执行商定程序的特定财务数据有关,不得扩展到财务报表整体;
  (十四)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十五)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十六)报告日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且存在合理的判断标准,可参照本准则对非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业务。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京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