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01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2)
时间:2010-01-25 09:49 来源:未知 作者:小殷 点击:次
(十二)说明报告仅限于特定主体使用; (十三)在适用的情况下,说明报告仅与执行商定程序的特定财务数据有关,不得扩展到财务报表整体; (十四)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十五)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十六)报告日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且存在合理的判断标准,可参照本准则对非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业务。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京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