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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

  第二十一条 除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形式为客户提供鉴证服务。

  第五章 对同行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上作关系,配合同行工作。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低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第六章其他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有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等方式招揽业务。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向他人支付佣金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也不得向客户或通过客户获取服务费之外的任何利益。

  第三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所或本人的名义承办业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准则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京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