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具体审计计划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为审计工作制定具体审计计划。
第十四条 具体审计计划比总体审计策略更加详细,其内容包括为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项目组成员拟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第十五条 具体审计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规定,为了足够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计划实施的风险评估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二)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的规定,针对评估的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计划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三)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规定,注册会计师针对审计业务需要实施的其他审计程序。
第五章 审计过程中对计划的更改
第十六条 计划审计工作并非审计业务的一个孤立阶段,而是一个持续的、不断修正的过程,贯穿于整个审计业务的始终。
第十七条 由于未预期事项、条件的变化或在实施审计程序中获取的审计证据等原因,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过程中对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作出必要的更新和修改。
第六章 指导、监督与复核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对项目组成员工作的指导、监督与复核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制定计划。
第十九条 对项目组成员工作的指导、监督与复核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一)被审计单位的规模和复杂程度;
(二)审计领域;
(三)重大错报风险;
(四)执行审计工作的项目组成员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章 对计划审计工作的记录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包括在审计工作过程中作出的任何重大更改。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对总体审计策略的记录,应当包括为恰当计划审计工作和向项目组传达重大事项而作出的关键决策。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对具体审计计划的记录,应当能够反映计划实施的风险评估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以及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计划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注册会计师可以使用标准的审计程序表或审计工作完成核对表,但应当根据具体审计业务的情况作出适当修改。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对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作出的重大更改及其理由,以及对导致此类更改的事项、条件或审计程序结果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对计划审计工作记录的形式和范围,取决于被审计单位的规模和复杂程度、重要性、具体审计业务的情况以及对其他审计工作记录的范围等事项。
第八章 与治理层和管理层的沟通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就计划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与被审计单位治理层和管理层进行沟通。
第二十六条 当就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中的内容与治理层、管理层进行沟通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谨慎,以防止由于具体审计程序易于被管理层或治理层所预见而损害审计工作的有效性。
第九章 首次接受审计委托的补充考虑
第二十七条 在首次接受审计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当执行下列程序:
(一)针对建立客户关系和承接具体审计业务实施相应的质量控制程序;
(二)如果被审计单位变更了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准则的规定,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 (责任编辑:京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