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设立“分支机构”进行税务筹划(2)
时间:2010-01-22 17:23 来源:京审 作者:京审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次
例5.某锅炉生产厂,有职工240人,每年产品销售收入为2704万元,其中安装、调试收入为520万元。该厂除生产车间外,还设有锅炉设计室,每年设计费收入为1976万元。另外,该厂下设6个全资子公司,4个联营公司:其中有建安公司,运输公司等。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厂被其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年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2704+1976)×17%=795.6(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21.78万元; 应缴增值税税金为:795.6-321.78=473.82(万元); 增值税负担率为:473.82÷4680×100%=10.12% 该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要求锅炉产品销售收入与产品设计、安装、调试收入分开单独核算,分别按增值税、营业税有关规定要求锅炉产品销售收入与产品设计、安装、调试收入分开单独核算,并分别按增值税、营业税有关规定缴纳税款。 (1)将该厂设计室划归建安公司,由建安公司实行独立核算,并由建安公司负责缴纳税款。 (2)将该厂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划归建安公司,将安装、调试收入从产品销售收入中分离出来,由公司核算缴纳税款。 通过上述筹划,其结果如下: 1.该锅炉厂,产品销售收入为:2704-520=2184(万元); 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184×17%=371.28(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21.78万元; 应缴增值税为:371.28-321.78=49.5(万元)。 2.锅炉设计费、安装调试收入则随建安公司缴纳营业税,应缴税金为: (520+1976)×5%=124.8(万元); 省略附加税金,流转税的税收负担率为: (49.5+124.8)÷4680×100%=174.3÷4680×100%=3.72%; 比筹划前的税收负担率降低6.4个百分点(10.12%-3.72%)。 (责任编辑:京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