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 时间:2010-01-20 10:29 来源:未知 作者:小殷 点击:次 第六条 档案借阅 1.借阅档案要履行借阅手续。调阅档案只限在档案室查阅,不能带出,必须带出档案室查阅的,要经过办公室主任批准。 2.借阅时间,一般档案最长不超过十天,密级档案最长不超过一周。 3.借档人不得转借、拆卸、调换、污损所借的档案,不得在文件上圈点、 画线和涂改,未经批准不得复印档案。 4.借档人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复印文件或摘抄文件,需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责任编辑:京审) 共2页: 上一页12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