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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吸收合并的程序(2)


  (5)验资报告和合并后的存续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6)修改后的存续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7)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的证明;
  (8)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
  说明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各公司合并基准日资产、负债情况,在申请登记时上述债务是否已落实担保或与债权人达成协议,承诺不会因合并而对任何债权人造成损害等。
  (9)合并后存续的公司股东会的决议;
  (10)新股东身份证明和《公司股东名录》;
  (11)被吸收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
  (12)营业执照。
  被吸收公司的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公司股东会关于公司合并和解散的决议;
  (4)合并协议;
  (5)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的证明;
  (6)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责任编辑:京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