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吸收合并的程序(2)
时间:2010-09-28 09:50 来源:京审会计师事务所 作者:李老师 点击:次
(5)验资报告和合并后的存续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6)修改后的存续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7)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的证明; (8)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 说明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各公司合并基准日资产、负债情况,在申请登记时上述债务是否已落实担保或与债权人达成协议,承诺不会因合并而对任何债权人造成损害等。 (9)合并后存续的公司股东会的决议; (10)新股东身份证明和《公司股东名录》; (11)被吸收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 (12)营业执照。 被吸收公司的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公司股东会关于公司合并和解散的决议; (4)合并协议; (5)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的证明; (6)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责任编辑:京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