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 新 基 金 申 报 程 序(2) 时间:2010-05-26 14:04 来源:京审 作者:税务师事务所 点击:次 ★已获得创新基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已立项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新项目;验收基本合格的项目,承担企业当年不得申请新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企业原则上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责任编辑:京审) 共2页: 上一页12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