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2)
时间:2010-05-04 10:08 来源:京审 作者: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次
七、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八、建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跨地(市、县)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九、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税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京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