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审计报告编制要求(2)
时间:2010-04-30 10:07 来源:京审 作者: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次
十二.关于报告附注:财务报告附注随审计报告附送,并非审计报告附件。 十三.关于审计意见问题:审计报告只报告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收支使用情况及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合同中经济指标的执行情况,不发表审计意见。 第三章 基本要求 一.审计报告必须由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据; 二.审计报告必须由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和加盖事务所公章; 三.审计报告必须加盖骑缝章; 四.上报的审计报告必须是原件; 五.必须附事务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来源:税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京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