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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3)

 

  (四)海关和国税部门应加强对免 /退税设备的监管。对于企业违反规定,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设备擅自转让、销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 起1年内不得享受免/退税优惠政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得享受免/退税优惠政策。

 

  本通知自发布后实施,请各 地有关部门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商务部(外资司)联系电话:010-65197318,65197334, 传真:65197332,65197322。


 

(责任编辑:京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