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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科技项目管理办法(5)


第三十三条  有关责任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区科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海淀区科技项目评估实施办法由区科委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二00三年五月
 

(责任编辑:京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