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股权转让税收政策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形式的要求,但是,当前大量股权转让的税收案例多从营业税角度进行股权转让税收策划,特别是利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进行合理避税,进行股权转让税收策划。
(一)以财税[2002]191号规定,纳税人对拟准备销售的不动产或转让的无形资产,可以采取先投资入股(本文所指的投资方式均指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然后再进行股权转让,即可轻易逃避税收。比如A公司拟出售新开发的一幢大楼,这幢大楼开发成本及费用总计1000万元,经评估,市场价格为1800万元。B公司有意购置这幢大楼用于开办酒店。正常操作步骤是A公司以市场价格1800万元销售这幢大楼,B公司以1800万元买入。此时,A公司销售不动产应纳的税金及附加为(不考虑计算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按“销售不动产”税目依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1800×5%=90(万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90×7%=6.3(万元),应纳教育费附加90×3%=2.7(万元),应纳地方教育费附加90×1%=0.9(万元),共计9.9万元。综上计算,即A公司销售该幢大楼需要缴纳99.9万元的营业税及附加。
但是如果A公司以这幢大楼作价1800万元投资参与B公司经营,并拥有B公司的一定股权。之后,A公司再把B公司中所拥有的股权以18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B公司,用于B公司开办酒店使用。根据财税字[2002]191号文件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因此,A公司转让大楼取得销售收入,通过投资再转让股权方式,将应纳税化于无形中,不用缴纳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及附加。
(二)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目前以及今后一段时间内,在房地产行业繁荣的时期,有许多房地产项目销售或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可通过类似操作办法步骤,将造成有这部分税收流失现象。
由此可见,股权投资及股权转让的税收存在法律漏洞,如何及时堵塞税收漏洞,关掉可能造成税收“流失阀”,成为每名税务工作者需要研究的一个课题。同时,在对股权交易进行税收制度制定的过程中,如何做到征税合理,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如何确保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保护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仍然是当前税务机关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