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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权转让的税收征管应注意两点(2)

2013-06-13 17:56

    为了让您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小编为您举例说明:   

    张三投资A企业100万元,取得A公司的100%的股权。二年后,张三将股份转让给关联人李四,转让价格仍为100万元,转让之时,A公司的净资产为150万元。则按照国税函〔2009〕285号,对于平价或低价转让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部门可参照投资企业的净资产核定转让价格,即转让价格应不低于转让时A公司的净资产,即转让价格应不低于150万元,则张三应交纳个人所得税(150-100)*20%=10万元。如转让给李四后,A公司分配股利50万元,则李四还需要交纳红利个人所得税:50*20%=10万元。以上合计交纳个人所得税为20万元。   

    为规避这一政策规定,建议在转让个人股权时,应采取先分配后转让的策略,仍以上例说明:   

    在张三准备转让A公司股权时,可先考虑让A公司分配股利50万元,张三取得股利应交纳个人所得税:50*20%=10万元,分配股利后A公司的净资产降至100万元,这时候张三再转让股权,则符合国税函〔2009〕285号的规定,转让价格等于净资产的份额,无需再补交税款。这时候,本次转让行为加股利分配只需交纳个人所得税10万元,比上例减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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