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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实体及程序性规定(2)

2013-06-13 13:45

  四、法院如何强制执行股东的股权
  新公司法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新公司法针对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对股权的转让有不同的规定,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保障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时无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法院只要尽到通知义务及满足优先购买权期限即可。
  股权转让中出让方交付股权的义务也是较难执行的一个问题,经常受制于公司不配合的消极行为,甚至还可能受制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这些问题不解决,股权转让仍然会落空。
  因此,法院应认定公司负有协助执行法院生效裁决的义务,并责成其协助完成股东变更登记等所有相关事项,对于怠于协助甚至于设置障碍的行为,可依妨害民事诉讼予以制裁,从而不必再对公司另行提起诉讼。
  五、股东死亡时其股东资格可否继承
  新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的股权作为私人财产,其价值可能相当可观,而且股东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对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其继承人取得股权有合理的预期,因此其股东资格可以继承。如果公司章程中另有约定则从章程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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