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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购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2013-09-23 09:57
售后回购,指销售商品时,销售方与购货方签回购协议,销售方同意日后再将该批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情况下,销售方应根据合同或协议的条款,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与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以确定是否实现销售。一般情况下,售后回购交易不应当确认收入,因为销售方通过售后回购协议对已销售商品仍具有控制管理权,售后回购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该交易属于融资交易。企业以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对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如,甲公司、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均为17%。甲公司应融资需要,于2012年7月1日将其生产的一批商品销售给乙公司,销售价格为500万元(不含增值税),商品成本为420万元,商品已发出,款项已收到。按照销售协议约定,甲公司应于2012年12月31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530万元(不含增值税)。根据上述交易,甲公司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1)7月1日,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58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00

  其他应付款 5000000

  借:发出商品 4200000

  贷:库存商品 4200000。

  (2)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则每月计提利息费用5万元。

  借:财务费用 50000

  贷:其他应付款 50000。

  (3)12月31日,回购商品时

  借:其他应付款 5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01000

  贷:银行存款 6201000

  借:库存商品 4200000

  贷:发出商品 4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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