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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与会计处理 (4)

2013-08-30 15:07


  (二)在建工程中的业务招待费的核算处理

  《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依据上述规定,在建工程发生的管理费用应包括工程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业务招待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诉讼费等。由此可见,在建工程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也应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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