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准确核算争取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适用条件需以“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为条件,因此,并非仅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非高新技术企业也应积极按规定准确归集研发费用,争取加计扣除优惠。此外,亏损企业也应积极申请加计扣除,以扩大亏损,更多地抵减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轻以后年度的所得税负担。
企业应尽量设置专门的研发机构,并在日常财务核算工作中,对研发费用进行专账管理、分项归集,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设置3-6级明细科目。
同时,综合、灵活地处理各笔收入、支出的性质,使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标准,实现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享受所得税优惠的目的。
三、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归集的区别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以下项目可以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进行归集,但是不能作为加计扣除的归集范围:
(一)人员人工
研发人员等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包括:企业缴纳的研发人员基本社会保险费用(含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为研发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和公积金补助费,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等。
(二)直接投入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除仪器、设备外的房屋等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及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
(三)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
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四)其他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