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照《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规定中涉及企业发生的大修理支出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是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3.其他资本性支出的税务处理
问:对搬迁企业发生的既不属于简单安装又不满足大修理支出条件的安装、修理支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对搬迁企业发生的既不属于简单安装又不满足大修理支出条件的安装、修理等需资本化的支出,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比照40号公告对大修理支出的税务处理,以资产净值加上后续安装修理等支出作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
(四)换入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问题
问:按照40号公告第十一条的规定,“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限摊销。”对于搬迁企业换入的土地使用权如何确认使用年限?
答:按照《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因此,对于搬迁企业换入的土地使用权,应按照投入使用后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或者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五)搬迁开始年度确认问题
问:在政策性搬迁中,搬迁开始年度如何确认?
答:参照40号公告第二十条的规定,企业边搬迁边生产或搬迁后再生产的,搬迁年度均应从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计算。
(六)搬迁完成(搬迁时间满5年)后发生搬迁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问:企业在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应视为已完成搬迁计算搬迁所得(或损失),但当时有部分搬迁支出尚未发生,在以后年度发生时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企业在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计算政策性搬迁清算所得(损失)后,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与该政策性搬迁项目有关的搬迁支出,可以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七)政策性搬迁的税务管理与核算问题
问:企业发生政策性搬迁的是否需对与搬迁有关的收入、支出、资产进行单独核算?
答:按照40号公告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搬迁企业应单独核算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并能准确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以下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