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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关注八项纳税调整(2)

2013-02-26 14:42


  例如,某企业2012年发生70万元的资产损失(属于实际资产损失),企业自行在税前扣除,但由于操作人员失误,未向税务机关申报。如果企业在2013年所得税汇缴结束时仍未申报损失扣除,则该笔资产损失在2013年汇缴时不能扣除,要作纳税调增处理。

  第四,营业外支出调整。营业外支出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罚款支出等。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性罚款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一般公益性捐赠支出在企业年度会计利润总额的12%之内限额扣除。

  例如,2012年11月,某公司将50台电脑通过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捐赠给学校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电脑售价为每台3400元,该公司2012年实现会计利润100万元(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那么,该公司实际捐赠额为17万元(50×0.34),当年捐赠准予扣除的限额为12万元(100×12%),应调增应税所得额5万元(17-12)。

  第五,各项准备金调整。现行税法只对金融业、保险业、证券行业的企业以及中小信用担保机构等允许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计提的准备金,其他企业计提的各项准备金,均不得在计提时税前扣除,否则要进行调整。

  例如,某金融企业2012年提取各项准备金125万元,其中涉农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100万元,其他准备金25万元,且全部在税前扣除。2012年度发生涉农贷款关注类金额为500万元,次级类200万元,可疑类60万元,损失类10万元。按照规定,2013年12月31日前,金融企业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那么,该企业涉农贷款计提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为关注类10万元(500×2%),次级类50万元(200×25%),可疑类30万元(60×50%),损失类10万元(10×100%),合计100万元(10+50+30+10)可在税前扣除,该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万元。

  第六,资产调整。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如果资产计税基础与会计账面价值核算差异明显,企业需要特别关注。另外,如果存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还涉及税收优惠问题,企业应按优惠政策的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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