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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答集锦——收入类

2013-01-29 09:49
 1、企业取得的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否作为应税收入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上述规定说明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但未按照税收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税收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如何所得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需要说明的是,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的认定条件和《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软件企业。

  3、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如何所得税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属于财政性资金,但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免税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如果不同时满足不征税收入三个条件,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应作应税收入处理。

  4、企业逾期应付未付款项是否需要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函[2009]43号)规定,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国家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文件,凡不违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原则的,在没有新规定之前可继续执行。因此企业所得税征管实践中,如果合同约定的债务应履行的日期届满三年仍未支付的,应并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已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付未付款项,以后期间实际支付的,可以从支付当期收入总额中扣除。

  5、核定征收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如何计算缴纳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规定,自 2012年1月1日起,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需要说明的是,自2012年度开始,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捐赠收入、补贴收入等货币性和非货币性收入全部计入收入总额,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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