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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身份决定“营改增”计税方法(2)

2012-10-24 09:46


  对于计算应税服务营业额的具体起、止时间,由于北京等8省市试点开始时间不同,将由试点地区省级国家税务局(包括计划单列市)根据本省市的实际情况确定。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6号)的规定,该市确定的计算应税服务营业额起、止时间有两个: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2012年1月至2012年8月。只要试点纳税人在上述任一时间段内,确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均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由此,对于文首案例中的纳税人,由于其2011年度全部的不含税营业额为:480(万元)÷(1+3%)=466.02(万元),2012年1-8月申报的不含税营业额为:300(万元)÷(1+3%)=291.26(万元),均没有超过500万元。因此,该纳税人从9月1日改征增值税后,将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这样,就不用考虑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的问题。

  不过,若该公司在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后,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的相关程序,及时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应当办理而不办理的纳税人,该《办法》有一条惩罚性的规定,即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里也提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根据“营改增”的相关试点政策,即使不含税销售额已经超过500万元,仍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规定期限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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