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选择。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对于企业的纳税金额也有很大的影响。新所得税法统一以法人为单位纳税。不是独立法人主体的分支机构可以汇总缴纳所得税。也就是说,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设立的分公司可汇总纳税,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则要分别独立缴纳所得税。如果组建的公司在初期阶段处于亏损状态的可能性比较大,那么组建分公司就更为有利,可以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
(二)把握好新税法对准予扣除项目的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企业所得税法相比,从总体上看,新税法放宽了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和范围,这让企业扩大了纳税筹划的空间。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要把握好这些变化,以便更好地设计纳税筹划方案。
1、取消了关于计税工资的规定。原税法采取计税工资制度,税前工资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不予扣除。新税法取消了该规定,真实合法的工资支出可以直接全额扣除。
2、公益性捐赠扣除条件放宽。原税法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不超过年度应纳税额3%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3、研发费用扣除幅度增加。原税法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可以据实扣除,对研发费用年增长幅度超过10%的,可以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新税法取消了研发费用年增长幅度需超过10%这一限制条件,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可以按其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这样,一方面有利于企业研发新产品,探索新领域;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国家支持科研开发,鼓励创新的政策导向。
(三)合理利用新税法中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
1、企业投资产业的选择。新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 年以上的(含2 年),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2、企业人员构成的选择。新税法规定企业安排的残疾职工,按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企业应结合自身条件尽可能多地安排残疾职工就业,一方面残疾职工为企业创造了利润,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还促进了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