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张三和李四各投资50%于2010年1月设立一家合伙企业XX酒楼,合伙协议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2010年,酒楼利润总额为100万元,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为150万元。张三、李四2010年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55750元(750000×35%-6750),2010年度张三、李四各季度各预缴个人所得税42062.50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87500元。2011年向张三、李四分配利润40万元。会计分录如下:
计提各季度应预缴个人所得税:
借:其他应收款——张三 42062.50
其他应收款——李四 42062.5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84125
缴纳各季度预缴个人所得税(全年共预缴3365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84125
贷:银行存款 84125
年终汇算清缴,补缴个人所得税175000元:
借:其他应收款——张三 87500
其他应收款——李四 87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75000
缴纳补缴税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75000
贷:银行存款 175000
2011年度向张三、李四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800000
贷:应付利润——张三 400000
应付利润——李四 400000
向张三、李四支付利润:
借:应付利润 800000
贷:其他应收款——张三 255750
其他应收款——李四 255750
银行存款 288500
案例二
张三和天天有限责任公司各出资50%设立一家合伙企业YY酒楼,合伙协议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2010年,酒楼利润总额为100万元,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为150万元。张三2010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55750元(750000×35%-6750),2010年度张三各个季度各预缴个人所得税42062.50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87500元。2011年向张三、天天有限责任公司分配利润40万元。会计分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