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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情况有哪些

2011-02-12 14:5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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