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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问题

2010-08-04 10:11

财税字(2000)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税法和全国人大、国务院颁布的法规、条例规定享受统一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免税期间可适当延长延续抵免期限,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年。

咨询热线:010-82672400
电话:1360112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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