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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涉税问题探析

2010-05-26 14:26


  第一,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现状分析。非学历教育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非学历教育实施教育或培训的时间周期短,办学机动灵活;二是教育培训对象不受限制,培训内容依据培训对象的实际需要而定;三是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师资极不稳定;四是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面对的客户大多为非企业客户。由于建立终身教育体系的需要,一次性学校教育越来越难以适应科技、经济的高速发展。构建“人生一次性和阶段性的学前教育、基础教育、高等教育,以及多次性和连续性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休闲教育相结合”的终身教育体系,对于教育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符合学习者的意愿和需要,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们为了适应城市发展和提升工作、生活质量,人们自觉地利用各种业余时间,加大了对教育的投入,且越发达地区,父母对子女课外教育的投入力度也越大。
  第二,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中存在的涉税问题。教育产业作为一个新兴的产业起步较晚,非学历教育作为其中的一部分,更是随着市场经济和人们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就业竞争压力日益增大的背景下产生的一个细分市场,许多机构在涉税问题上还存在的许多不规范的地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会计基础薄弱,涉税原始资料欠缺。部分非学历教育机构没有专职财务人员,有些为股东的亲属或聘请的兼职财务人员;财务人员未按照《会计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凭证和登记账簿的现象较为普遍,其中个人独资举办的民办教育机构财务管理尤为混乱,账册不齐的现象较多;原始凭证管理较为混乱,会计基础资料不全。二是未按规定取得和使用发票,发票管理混乱。许多非学历教育机构使用自行在市场购买的收款收据,或是自制电脑打印票据作为收入确认的原始凭证;成本费用列支的凭证也十分地不规范,如房租费用列支无正规发票,支付临时聘用人员的讲课费也未取得劳务发票等;少数单位一套人马开办多个单位,多个单位之间存在借用发票情况。三是营业税方面的问题。在日常申报中将应税营业收人混淆为免税收人,从而少缴营业税;不开具或不全额开具发票,将未开具发票的收入计人往来款项,仅将开票金额确认收入,申报缴纳税款;未将价外费用合并应税收人申报缴纳营业税;适用营业税税目错误,有些将教育劳务收人按“服务业”税目交税,从而造成多缴税款;现金收入,不入账,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四是个人所得税方面的问题。未全员、全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目前,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从业人员构成包括:承办方或出资人、专职教师、兼职教师、管理人员。专职教师主要来源是退休教师和社会招聘,相对固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适用工资薪金税目所得;兼职教师主要来源是各学校的在职教师,流动性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适用劳务报酬税目所得。普遍存在对外聘的兼职教师支付劳务报酬未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对兼职教师分月支付的劳务报酬低于2000元,认为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工薪项目,而未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多处取得收人的教师自行合并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意识淡薄,年底未按照规定进行汇算清缴;将一处收入“化整为零”或是通过关联企业多头列支、或是虚列人数,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企业向投资者支付的财产性支出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投资人以个人名义购买住房、购车等,未确认为个人收人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五是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问题。非学历教育机构在日常核算中将部分收入少计、漏计的情况,如:未将培训收人确认收人、未将财产转让收人、利息收人、租赁收人等确认为所得税应税收人;将不得税前扣除项目进行扣除且未做纳税调整,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财务人员不能正确区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将固定资产支出作为费用在“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成本费用”中列支,将不得税前扣除项目进行扣除且未做纳税调整;对于计税工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应按规定标准扣除的项目,对于超标准部分未在年终汇算清缴中进行纳税调整;部分非学历教育机构存在白条人账问题;部分非学历教育机构接受捐赠的所得税处理不合要求;部分非学历教育机构合作办学存在先分收人后缴企业所得税行为。六是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大部分非学历教育机构都是挂靠某学校,培训机构所用房产大多数是租用教委、学校的房屋,由于学校属于房产税免税单位,按政策无租使用免税单位房产应由使用人按房产原值缴纳,部分纳税人与学校是挂钩关系,不交租金,也没有按政策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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