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0]18号): 投资者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及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附件1)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税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