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纳税调整合法性的检查。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的处理方法与国家有关税收法规有抵触的,应当依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各项目,应依据标准、范围进行扣除:(1)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数额部分则不准扣除。(2)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财政等部门规定计税工资标准扣除。(3)企业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在年度应纳所得税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1)资本性支出;(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4)各项税收滞纳金、罚金和罚款;(5)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保险赔偿的部分;(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7)各种赞助支出;(8)业务招待费超支部分;(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此外,需要作纳税调整的还有未超过五年的应弥补亏损,准予用应纳税所得弥补。
二、会计核算的审计
对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的检查,主要是通过审查与核对“本年利润”、“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所得税”等帐户和“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得税专用缴款书”等资料,来检查企业在计算交纳所得税的过程中,是否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有无偷税欠税等现象。具体检查的内容如下:
1.有无将不属于所得税税前列支的支出,如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建设的支出,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费用和国家税法规定不准列支的其他支出等,转入“本年利润”帐户借方,减少计税所得额,有无将不属于所得税的支出,如企业拖欠税款应缴纳的滞纳金,违反税法规定的各种税收的罚款等,记入“所得税”科目借方和“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方。
2.“产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等科目期末余额是否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贷方,与收入相对应的支出和期间费用是否也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的借方,利润总额的计算是否完整准确。
3.在计算企业应交所得税时,是否借记“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实际上交时,是否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期末结转时,是否借记“本年利润”,贷记“所得税”。
4.“所得税计算表”上的应交数与“所得税”帐户的借方发生额以及“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贷方发生额,企业已纳所得税数额与“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明细帐户的借方发生额,在无时间性差异的情况下,它们应该是相互一致的。如不一致,则存在欠税现象,应按帐载情况,调阅原始凭证,查清原因。
5.将“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明细帐户借方发生额,逐笔与“所得税专用缴款书”核对,审查“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明细帐,看有无不根据“所得税专用缴款书”登记入帐的情况,再查看原始凭证,即可确定欠交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