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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中的税收问题(2)

2011-01-18 10:14

  从这个公式我们可以看出,企业破产清算环节,清算所得主要是来源于清算环节资产变价中的增值收益和债务的清偿损益。由于破产清算中,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负债,因此,最终大部分的债务都是按比例部分清偿的。因此,在破产清算中,债务清偿损益是清算所得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来源。所以,如果严格按财税[2009]60号文件的这个公式,我们可以看出,几乎在所得的企业破产清算中,在企业层面我们都可以计算出清算所得,即破产清算的企业需要在清算环节就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这里我们需要关注一个现实的程序问题。从上面公式我们可以看出,破产企业的清算所得只有在企业对所有的债务人都清偿完毕后才能计算出来,即破产清算所得所产生的这项所得税债权只有在破产企业所有债务清偿事项处理完毕后才能最终确定下来。但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在新的《企业破产法》中,只有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无须进行债权申报。因此,税收债权和其他一般债权一样,也只有进行申报才能得到清偿。同时,在破产债权申报环节,符合申报条件的债权必须是确定的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但是,在破产债权申报环节,破产企业的资产还未变卖,清算费用和相关税费还基本未发生。同时,由于仅在破产债权申报环节,破产企业相关债务最终的清偿比例还未确定,因此,债务清偿损益也无法确定。这就意味着,在破产企业的破产债权申报环节,破产企业的清算所得还无法准确确定。既然清算所得无法准确确定,则破产清算所得的所得税债权就属于一项未确定的债权,而非未到期债权。更准确的讲,在破产债权申报环节,清算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债权还属于纳税义务未发生的债权,根本无法在法院确定的破产债权申报环节进行申报。既然在破产债权申报环节无法进行申报,这项债权在破产清算中就无法得清偿。再退一步讲,虽然该债权未在破产债权申报环节进行申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但是,破产企业清算所得只有在所有债务人都清偿完毕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即使此时税务机关就计算出来的破产清算所得的所得税债权向法院申报,此时破产企业已无任何财产进行清偿,这样的申报也就无任何实际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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