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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换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代表证的通知

2011-04-20 10:26

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

为贯彻落实《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1]27号,见附件)的规定和要求,自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统一更换登记证及代表证。现就换证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2011年1月1日前已登记设立的代表机构,持以下文件、证件向登记机关申请换发登记证和代表证:

1.《2010年度报告通知书》;

2.《更换、增(减)、补证照申请表》;

3.《指定(委托)书》;

4.原登记证、代表证;

5.首席代表、代表的两寸免冠正面近期照片一张。

二、2011年1月1日以后登记设立的代表机构,持以下文件、证件向登记机关申请换发登记证和代表证:

1.《更换、增(减)、补证照申请表》;

2.《指定(委托)书》;

3.原登记证、代表证;

4.首席代表、代表的两寸免冠正面近期照片一张。

三、换证同时提出变更登记和备案申请的,应一并向登记机关提交变更登记和备案申请所需的文件、证件。

四、换发登记证、代表证不收取费用。

附件:《关于贯彻落实〈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1]27号)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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