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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度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通告

2014-02-28 14:19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凡2013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在北京市工商局登记注册,领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及2014年1月1日至2月28日由外省市迁入本市且经市局登记注册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均须在2014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逾期未办理年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通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baic.gov.cn)申报、办理年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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