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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所得的纳税处理(2)

2010-10-08 11:39

  受控外国企业的税务管理的两种情况
  (一)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视同股息分配额×实际持股天数÷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天数×股东持股比例
  受控外国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纳税年度存在差异的,应将视同股息分配所得计入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终止日所属的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纳税年度。
  (二)视同股息分配额不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将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人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
  (1)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南非、新西兰和挪威;
  (2)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
  (3)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需要强调的是,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提供对外投资信息,附送《对外投资情况表》,税务机关则在汇总、审核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申报的对外投资信息的基础上,向受控外国企业的中国居民企业股东送达《受控外国企业中国居民股东确认通知书》。同时,计人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也可以可按照所得税法或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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