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清算财产
●清算开始时公司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
●清算开始后至清算终结前公司所取得的财产;
●应当由公司先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注:■公司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权利人通过清算组收回。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由债权人以提保财产为限优先受偿,未受偿部分视同非担保债权。担保物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5、清算费用
●清算组成员和聘请工作人员的报酬;
●清算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配所需要的费用;
●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
●清算过程中为了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6、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7、清算方案
●清算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税款;
■企业债务。
●企业未到清偿期的债务,也应予以清偿,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清算方案应经股东会确认;
●清算财产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投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因债权争议或诉讼原因致使债权人、股东暂时不能参加分配的,清算组应当从清算财产中按比例提存相应金额。
8、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经确认后,视为已解除清算组的责任。但清算组有违法行为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