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业单位注销登记营业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营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应由企业及其上级主办单位委托或者指定本单位员工或者具有资格的代理机构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办理。
(二)营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表式(1))
2.主办单位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3. 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未单独核算的单位由主办单位出具情况说明;
4.《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
5.指定(委托)的证明;(表式(2))
6.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三)营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填写如下表式:
1.《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2.《指定(委托)书》。
填写规范如下:
1. 本表适用于企业法人(营业单位)申请注册登记;
2. 封面由企业填写:"企业名称"为拟注销企业全称;注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单位还应由上级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在"(盖章)"栏加盖企业印章,营业单位加盖上级法人公章;
3. 第一页企业填写:
1)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注销"栏应注明填写申请注册的企业法人下属分支机构的注销情况,无分支机构的可不填写此栏;
2) "企业申请注销及理由"中"本企业因 终止营业........"的空格处填写企业申请注销原因,可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章程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填写,如:"歇业"、"破产"等;
3) 企业设立时的原审批机关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应在"主观部门或审批机关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4) 主管部门或依法成立的企业清算组织应在"主管或清算组织证明清理债权债务情况"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本栏应对企业债权债务的清理情况进行说明;
《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4.第二页:
1)"有关部门意见"可由税务部门在次栏签署完税情况的意见。营业登记单位或税务部门单独出据完税证明的,可不填写;
2)因全市实行"一审一核制",和"局长核批"栏可不填写;具有资格的审查员和核准人应分别在"审查人员意见"和"处(科长)核准意见"栏亲笔签字并签署审核意见。"审查人员意见"应统一规范为:"经审查,所提交文件、证件齐备,建议准予企业法人(或营业)注销登记":"处(科)长核准意见"应统一规范为:"准予企业法人(或营业)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