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通知与公告
1、通知:企业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7日内,将企业名称、地址、清算原因和清算开始日期等以书面通知企业审批机关、企业主管部门、海关、外汇管理机关、企业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和企业开户银行等有关单位;企业有国有资产的,还应当通知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2、公告:清算委员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至少两次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一种当地省或者市级报纸上刊登公告。第一次公告应当自清算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0日内刊登。
3、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
四、债权、债务与清偿
1、清算委员会登记、核定、复核债权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财产的评估作价与处理;
3、清算财产的清偿:清算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
(二)国家税款;
(三)其他债务。
五、清算终结
1、清算委员会制作清算报告;
2、清算委员会分别向税务机关、海关、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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