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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清算注销流程

2013-08-02 16:10

一、公司清算注销的必要性

  公司当章程规定的项目完成后且没有继续存在必要时,只有经过合法的清算、注销程序,公司才能从法律意义上消灭,对公司及负有清算责任的清算主体才能免除相关的法律责任。但公司在清算期间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凡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并可没收违法所得。

  二、清算流程及相关说明

  (一)清算流程

  1、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

  律师提示: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该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成立清算组

  股东会作出有效的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开始之日(即决议解散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公司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律师提示:如果公司在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公司登记机关的,公司登记机关可能会予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清算组的备案

  到桂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清算指南》、《清算报告书写格式》、《清算备案申请书》等相关资料和表格,并办理清算组备案手续。

  4、通知公告债权人

  在工商局认可的报刊上刊登公司清算公告,通知、公告债权人。

  5、制作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6、办理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7、清算公告满三个月后,制作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8、制作清算分配方案。

  9、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报股东会确认。

  (二)相关说明:

  1、清算组

  清算组可以由金盛公司全体股东组成,也可以选任注册会计师、律师或其他熟悉清算事务的专业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 清理债权、债务;

  ■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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