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其他业务收入。(1)材料销售收入。(2)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3)包装物出租收入。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外收入以及在资本公积金中反 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
3.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主要包括:(1)自 产、委托加工产品,指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材料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的价值金额。(2)处 置非货币性资产收入,指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方面,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金额。
因此,企业计算年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应以上述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为基数 计算确定。对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根据规定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是税务机关检查后的确定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 填列,不能作为计算招待费的基数。
四、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比例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 收入的5‰,也就是说,税法采用的是“两头卡”的方式。一方面,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允许列支60%,是为了区分业务招待费中的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通 过设计一个统一的比例,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掉;另一方面,最高扣除额限制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是用来防止有些企业为不调增40% 的业务招待费,采用多找餐费发票甚至假发票冲账,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