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结束后的主要工作
第二十七条 年报审计业务报备工作应当在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结束后2个月内完成。中注协业务监管部室应及时对报备信息进行加工、处理,对已披露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情况快报进行汇总、提炼,对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梳理,并撰写有关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情况的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应当在7月底前完成。
分析报告应当包括年报审计总体情况、年报审计前后的数据调整、年报审计意见、年报审计机构变更、年报审计收费、年报审计市场等内容。
中注协标准制定部室负责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非标准审计报告的研究,相关分析报告应在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结束后6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结束后,可采取座谈会、实地走访等方式,广泛听取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对进一步改进年报审计监管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同时,采取相关措施,逐步实现与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的监管信息共享。
第二十九条 开展证券所执业质量检查,尤其是在确定证券所执业质量检查名单和检查工作重点时,应充分利用年报审计监管工作成果。对年报审计监管过程中发现的未严格遵循执业准则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将在执业质量检查中予以重点关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省级协会可以参照本规程,组织开展本地区的年报审计监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