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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6)

2010-09-17 17:37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本法第五十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一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法第五十三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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